报名培训考试遇上了高价中介 欠薪万苦 中介承诺“交钱免考试免培训”“交钱包拿证包就业”,却不见了人影 上船工作扣除部分工资作为保证金,船员证书下船又被公司扣了,都要不回来 外派机构提供就业机会,但咋还要单独收费 不想上船了,被索赔高价培养费......
作为船员当你的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该如何合法、及时、高效地维护自身权益?建议每个船员都来学学如何维权,先来看两个案例!
案例回顾
01
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
基本案情:
2021年10月,李某乙(原告朱某某、李某甲之子)经熟人介绍至“宏远**”轮上做“学徒工”。李某乙生于2004年2月且未取得船员适任证书,故上船时船长胡某与其口头约定,李某乙在船期间包吃住但无工资报酬。同年12月27日凌晨,该轮从上海吴淞船厂码头起航,胡某指派李某乙负责操作解缆。后李某乙落水溺亡,落水时身着睡衣,未穿戴救生设备。
裁判结果:
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船方与李某乙之间存在“李某乙在船上做学徒工,船方包吃住”的约定,符合“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另一方提供临时性、阶段性劳务服务,另一方给付报酬”的劳务关系特征。“宏远**”轮最低安全配员应为4人,船上原持证人员仅3人,李某乙虽没有船员证书,但胡某让李某乙在船“学徒”,实有让其填补凑数的主观意思。事发时,船方让未取得适任证书、未穿戴任何救生设备的李某乙单独从事具有专业性、危险性的解缆工作,最终造成该员落水身亡的严重后果,船方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同时,李某乙明知自己没有船员适任证书,不具备船上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,疏于自身安全防护,对于损害结果也有一定过错。综合全案情况,人民法院判定船方承担涉案事故70%的赔偿责任。
典型意义:
本案船方与李某乙虽未约定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工资报酬,但双方以一定的劳务换取食宿与技术传授的约定,存在确定劳务合同关系的合意,亦符合劳务合同关系以劳动换取报酬的本质特征。该认定对于规范以实习、培训、学徒工为名,实际安排劳动者从事船员工作的非典型性用人用工具有积极意义,为船员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保障。同时,船舶作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,船员上船必须持有适任证书,这不仅关乎船员自身人身安全,也关乎社会公共航行安全。同时,本案结合李某乙不具有船员资质、未穿着救生设备等情节,判决原告自负一定比例的损失,也是提醒船员朋友们要依法规范择业,提升自我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,从源头上减少自身人身、财产受损的不幸发生。